
出臺的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領導干部范圍: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屬于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是指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記錄人員權利保障:是指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責任:1.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2、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關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目的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情形: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關于記錄要求: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記錄人員權利保障:1、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2、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3、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關于進一步規定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目的是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有利于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適用范圍:“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疤厥怅P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爸薪榻M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使用本規定。
明確屬于禁止接觸交往的行為: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辦案紀律和考核機制:1、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2、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關于違紀處理:司法人員違反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造風清氣正的司法環境是遼陽兩級檢察機關全體檢察干警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和落實“三個規定”需要之計會各界的監督和大力支持。讓我們共同努力,持續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為助推遼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平安遼陽和法治遼陽不懈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