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除了強調企業合規建設與企業文化塑造,還應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如通過社會報告制度,要求企業就腐敗監測活動、反腐敗培訓以及腐敗案件應對向社會大眾公布,以增強其反腐敗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對企業對公賬戶的監管,以防范職務侵占等犯罪行為。
隨著技術的高速發展,民營企業腐敗犯罪在形式與手段上花樣翻新,相應地也為腐敗犯罪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需要因應新的犯罪特點在“科學化”上下功夫:要重視科技手段在識別線索、調查犯罪等過程中的運用;要強化關鍵節點的治理,如對IP設備的管控;要注重全域的資源配置,特別是將可用的法律資源、社會資源向事前預防傾斜。
2022年8月15日,由中國犯罪學學會主辦、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承辦的“民營企業腐敗治理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來自理論界、實務界的50余名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并從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類型與特點、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原因與治理路徑等三個方面就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問題進行了充分研討。
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類型與特點
在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類型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陰建峰認為,依被害對象的不同,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整體上可以分為“外部腐敗”與“內部腐敗”兩種類型,前者是指民營企業及其內部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或被動使用不正當手段為本企業謀取利益的行為,典型的如行賄類犯罪;后者是指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并使企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典型的如職務侵占罪。從犯罪治理角度看,對兩種不同類型犯罪采取的治理模式,應當既有共性,也有差別。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師王熠玨進一步將“內部腐敗”劃分為三種類型:“監守自盜型”,即傳統的職務侵占行為;“內外勾結型”,特別是在業務外包場景下,企業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并對供應商給予一定“照顧”,甚至購買存在質量瑕疵的原材料;“群體性腐敗”,具體表現為企業內部不同職能部門的人員結成犯罪同盟,共同實施一系列侵犯企業權益的內部腐敗行為。在犯罪特點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志遠指出,“內部腐敗”在近年來體現為三個特點:一是犯罪場域的網絡化,如通過系統漏洞侵吞巨額財產;二是犯罪手段的技術化,如以購買流量、提高曝光率等名義竊取、騙取企業財物,此種情形下,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獲得了相應對價往往較為困難;三是犯罪組織的產業鏈化,即通過內外勾結實施腐敗犯罪行為。一些企業代表也指出,其在實踐中發現了涉境外、涉比特幣的腐敗行為,給企業犯罪治理帶來一定挑戰。與會專家還特別就網絡平臺內部腐敗犯罪的特點進行了討論。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指出,隨著網絡平臺運營場景的多樣化以及裁量性權力的廣泛下移,此類腐敗犯罪越來越多地與刷單、刷流量、竊取數據等行為相聯系,給平臺監管與犯罪治理帶來新的挑戰。網絡平臺企業代表也提出,實踐中,平臺的內部腐敗犯罪風險不僅存在于采購、廣告銷售等多個領域,在內容運營場景下也可能因“加V”“打榜”“電商排名”“達人帶貨”等產生舞弊隱患。內容型平臺的基本定位與運營模式決定了必須賦予一線運營人員足夠的自主判斷權,但由于此類自主判斷權與平臺作者、商戶的利益密切相關,由此產生了權力的變現空間。對于此類內部腐敗行為,平臺需要在賦予一線運營員工合理的自由裁量權與積極開展合規管理間尋求動態平衡。
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原因與治理路徑
與會人員認為,民營企業腐敗犯罪之所以多發,既有宏觀層面的原因,也有微觀層面的原因。陰建峰認為,“平等保護”理念在當前仍存在落實不到位、貫徹不充分的現象,特別體現在資源配置、融資環境等方面,導致一些民營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選擇訴諸賄賂等“外部腐敗”手段。刑法對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罪名與刑罰設置上也存在一些差異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破除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差異性制度安排,將有助于消除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制度性誘因。從微觀上看,與會人員認為,總體上可以從“壓力”“機會”“借口”三個要素解釋民營企業員工實施腐敗行為的原因,并進一步將互聯網企業腐敗犯罪高發的誘因總結為五個方面:一是權力下移,即一線員工在其開展業務、與供應商接觸的過程中能夠支配相當多的公司資源;二是管理失職,即一些互聯網企業更多關注公司業務發展而疏于對合規管理的充分關注;三是監督失效,即在業務模式不斷創新與腐敗手段高技術化的背景下,內控部門對業務人員進行有效監督的難度較大,而一些民營企業即使發現腐敗線索,也可能秉持“家丑不可外揚”的想法,選擇更為柔性的處理方式;四是教育失敗,即企業法治教育、廉政教育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五是自律失控,即在互聯網企業員工普遍年輕化的背景下,一線員工在面臨誘惑時可能缺乏自律。
與會人員就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治理路徑進行了進一步討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注重前端預防與企業共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秀梅指出,在域外立法越來越多地針對腐敗行為建立廣泛刑事管轄連結點、世界銀行等多邊組織越來越多地懲治跨境腐敗行為的背景下,企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強調對腐敗線索的及時識別,已成為維護企業利益的“最優解”和推動企業“走出去”的必由之路。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曉亮也認為,從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與保護股東、企業員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人的角度看,對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強調“生道原則”是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而其具體路徑在于全方位、全環節、全鏈條、全崗位地加強企業合規建設,實現企業腐敗犯罪的自我治理。中國犯罪學學會秘書長岳向陽強調,應當從“生命體”的角度重新理解企業,通過“企業自助”與“外界他助”的結合、“內部成長”與“外部輔助”的結合,為企業這一生命體提供更好的成長與發展環境。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一些民營企業內部的腐敗行為盡管從表面上看與企業沒有直接關聯,如一線業務人員收取供應商的禮品和禮金,但實際上,此類賄款可能轉化為供應商的“運營成本”并最終由企業負擔,因此,積極打擊內部腐敗行為能為公司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建議加強制度銜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高磊認為,完善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除了強調企業合規建設與企業文化塑造,還應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如通過社會報告制度,要求企業就腐敗監測活動、反腐敗培訓以及腐敗案件應對向社會大眾公布,以增強其反腐敗工作的透明度。他還建議加強金融機構對企業對公賬戶的監管,以防范職務侵占等犯罪行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傳稿指出,近年來,我國在企業犯罪治理過程中越來越多地重視相對不起訴、緩刑、合規整改等制度的適用,但如何使此種處置模式成為此類犯罪處置模式的常態,值得深入思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杜磊重點討論了民營企業腐敗刑事治理中的程序協同問題。他認為,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治理的一大難點在于腐敗證據收集。對此,在程序法層面,要加強民營企業與辦案機關的協同,推動企業運用刑事思維、刑事標準收集固定證據,同時建議企業根據關鍵節點建章立制,以對“違規操作”的故意緩和主觀方面在證明上的困難。要加強工商聯組織與辦案機關的協同,一方面,在辦案機關暫時沒有介入員工腐敗行為時,民營企業可以通過工商聯向辦案機關及時反映意見;另一方面,在辦案機關發現犯罪線索后,也可通過工商聯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協調,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從企業內部調查順利進入刑事程序。要加強偵檢協同,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提前介入案件,對證據收集等工作進行指引;另一方面,民營企業也可以以當事人身份,與偵檢部門積極溝通,爭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案件偵查。
強調腐敗犯罪治理的科學化。隨著技術的高速發展,民營企業腐敗犯罪在形式與手段上花樣翻新,相應地也為腐敗犯罪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對此,王志遠認為,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需要因應新的犯罪特點在“科學化”上下功夫:要重視科技手段在識別線索、調查犯罪等過程中的運用;要強化關鍵節點的治理,如對IP設備的管控;要注重全域的資源配置,特別是將可用的法律資源、社會資源向事前預防傾斜。
民營企業合規建設的經驗與檢視
與會專家普遍認同“合規即發展”的理念,認為民營企業應積極通過合規建設實現“自律”與“他律”的結合。會上,互聯網企業代表交流、介紹了企業在反腐敗領域開展合規建設的相關經驗,并突出表現出四方面特點。(1)在制度建設方面:一是出臺相關制度性文件,建章立制為企業腐敗治理提供基礎,實踐中,基于職責分工與業務場景的不同,企業內部的監察、審計、風控等部門還會制定相應的行為規范,一些具體的業務部門也出臺了部門內部的工作細則。二是充分發揮“三道防線”的腐敗治理作用,使業務部門、風控部門、監察與審計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充分參與到腐敗治理中來。三是加強相應懲治措施的威懾與預防作用,如一些企業將腐敗行為作為關鍵績效指標(KPI)中的重要減分項,并在發生嚴重腐敗行為時追究直接上級與隔級上級的管理責任,以強化管理者對一線業務人員具體行為的監督。(2)在協同治理方面:一是企業與員工的協同,如在其自動化辦公系統(OA)中設置廉政舉報、廉政申報、廉政制度、廉政案例等內容。二是企業內部不同部門的協同,如將“三道防線”由原有的“單兵作戰”模式創新為“協同治理”模式,搭建“廉潔風控全景圖”。三是企業內部與外部的協同,如與整個業務生態圈內的合作伙伴積極合作,通過簽署廉潔承諾書、走訪合作商等方式,傳遞廉潔理念、加強協同治理。(3)在技術賦能方面:一些企業積極搭建數據中心,通過將企業大數據進行匯總,建立風險矩陣與風險模型,以機器學習等策略識別可能的舞弊場景,并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一些企業還搭建了內部員工與合作公司間的利益沖突排查模型、高風險業務場景下的數據異常監測模型等,及時識別可能的腐敗行為。(4)在廉潔教育與文化打造方面:一方面,許多企業在注重廉潔教育“全覆蓋”的同時,越來越多地強調廉潔教育的“類型化”“精準化”,即針對“新人”“老人”“外人”設置不同的培訓與教育體系,并加強對腐敗高風險群體的宣教。另一方面,許多企業還通過多種多樣的廉潔活動,如“饋贈品公益拍賣”“廉潔咖啡”等形式,強調正向激勵與企業文化塑造,營造積極向上的廉潔企業文化。
在高度肯定與會民營企業在反腐敗合規建設方面所做的努力的同時,一些與會的專家、學者,如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王海橋、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冉、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簡愛,也進一步提出了“大廠模式”的可復制性問題。他們指出,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以及不同企業在業務領域、發展階段等方面的不同,地方性企業、中小微企業是否有足夠的動力、精力與資源從制度建設、技術賦能、文化建設等方面全方位地加強企業的合規管理值得討論。對此,正如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時延安所說,如何從系統的、成型的“大廠模式”中吸收內核性的、可推廣的“大廠經驗”,并進一步結合不同企業的發展狀況研發可復制的合規公共產品,值得學界、實務界與企業界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