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背景: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適應當前犯罪結構變化、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新形勢要求的重要決策,體現了司法履職助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新發展。在未成年人檢察司法領域,落實這一政策需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需要一體貫徹“保護、教育、管束”辦案理念,也需要更好地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本期“成長對話”就此進行深入探討。
三方面推進未檢少捕慎訴慎押工作
王佳
罪錯未成年人既是社會的危害者,同時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通過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盡可能及早干預,可以及時有效地糾正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防止他們繼續滑向犯罪深淵。
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的貫徹落實,與少年司法的理念精神相契合,引領、貫穿著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發展!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62條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15條均規定,對涉罪未成年人應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羈押措施的適用。但在當前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過程中,仍存在不捕不訴率有待提高、后續跟蹤幫教措施尚不完善等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可從原則、基礎和關鍵三方面入手,合力推進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訴慎押工作的優化建構。
第一,明確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是原則。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是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化落實,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后期跟蹤幫教中都發揮了巨大作用。不少未成年人上學時不專注于學習,閑散于社會,甚至還實施小偷小摸、欺凌或敲詐等違法行為,此時若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與矯治,將來極可能實施嚴重的違法犯罪。罪錯未成年人既是社會的危害者,同時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通過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盡可能及早干預,可以及時有效地糾正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防止他們繼續滑向犯罪深淵。
第二,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差異化羈押制度是基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中,應當強化“能不捕的就不捕”工作理念,減少涉罪未成年人被逮捕量。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嚴格把控涉罪未成年人逮捕條件。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并未針對未成年人適用強制措施作出特殊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多根據本地實際靈活把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羈押標準。以筆者所在基層院為例,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法院會簽《關于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其中就未成年人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罪、盜竊罪等罪名專門制定了區別于成年人的移送起訴標準。對此,還有待于進一步統一適用規則。二是設置未成年人特殊逮捕審批程序。當前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準逮捕,適用的是以“捕”為條件的程序,即批準逮捕無需書面出具理由,只有在不批準逮捕時需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為此,可設置獨立于成年人的逮捕審批手續,規定檢察機關在批準逮捕涉罪未成年人時應當進行明確說理,并將說理文書交予涉罪未成年人一方。三是規定每案必須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利益實施最大化保護的原則,因此,應當明確規定對所有被逮捕的未成年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各地區可結合當地未成年人犯罪類型、特點以及案件數量等情況,確定檢察人員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時間節點。四是積極適用合適保證人制度。涉罪未成年人在不批準逮捕后選擇適用強制措施時,經常會出現流動未成年人無法提供保證人、保證金的情形。此時,可以參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于涉罪未成年人無固定住所及無法提供保證人的,適用合適保證人制度。
第三,發揮檢察職能全面落實跟蹤幫教是關鍵。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訴比率大幅提升。但“不訴”并不代表“放縱”,檢察機關需要從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加強后續跟蹤幫教措施的落實。首先,應強化家庭保護責任。家庭矛盾和沖突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影響深遠,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如不改變原先不聞不問或過于嚴厲、溺愛等錯誤的教養方式,涉罪未成年人重返家庭后極可能重新犯罪。因此,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檢察機關可通過制發《督促監護令》、依法支持起訴撤銷監護權等多元方式,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長環境。其次,應落實學校教育作用。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符合重返學校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促成其重返學校。另一方面,對不符合重返學校條件的人員,應及時將其送至工讀學校、觀護幫教基地等特殊地方接受矯治,減少其再次犯罪的風險,確保其順利回歸社會。最后,應引入社會力量。社會力量的大力支持,不僅需要檢察機關發揮主導作用,還要有多方參與共建的聯動考察幫教機制,如家庭教育專家、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專家等專業人員開展個性化幫教,愛心企業、學校、社工等社會力量為涉罪未成年人復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作者單位: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
正確理解對涉罪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
李云鵬
在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當從準確理解社會危險性認定標準入手,結合未成年人案件統一集中辦理的優勢及特殊的制度規定,有效開展幫教矯治。
實踐中,檢察人員能夠審慎對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問題,但也有少數辦案人員出現了“只要批準逮捕的都是不得不捕”的錯誤思想,對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畏難情緒。為更好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進一步落實好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需開展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有效避免、減少持續羈押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帶來的標簽效應、交叉感染等不良影響。
第一,從“不禁即可”的角度準確把握可不再羈押的范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遵循只要法律沒有要求必須繼續關押的,都應該作不再羈押考量的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二款規定了“徑行逮捕”的情形,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判斷,可以參考逮捕條件。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來說,因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存在,曾經故意犯罪不再成為“徑行逮捕”的條件,而“身份不明”這一條件也可能隨著偵查推進發生變化。因此,從排除法的角度來看,除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原則上均應納入不再羈押的審查范圍。另外,從犯罪類型來看,除對于恐怖活動、涉黑涉惡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故意殺人、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應當從嚴從重打擊,依法予以繼續羈押外,對實施其他犯罪的未成年人,逮捕后也應納入不再羈押的審查范圍。
第二,結合涉罪未成年人特點,準確理解社會危險性認定標準。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社會危險性可以概括為再犯風險、人身安全風險和妨害訴訟的風險。在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當從準確理解上述“風險”認定標準入手,結合未成年人案件統一集中辦理的優勢及特殊的制度規定,有效開展幫教矯治。
一是做好證據固定及同案未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幫教、再犯預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結伙作案的特點,要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做好證據收集和固定工作。對身份不明的涉罪未成年人應當及時調查清楚,對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取證,在身份明確、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的情況下,可不再對其實施關押。與此同時,對于未關押的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聯合公安機關、家庭、學校、社會組織等,及時對其開展穩定思想情緒、加強法治教育、預防違法犯罪、督促配合偵查等活動,避免該類涉罪未成年人對擬接受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涉罪未成年人造成影響。
二是充分發揮涉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檢察職能作用,有效開展捕后幫教和矯治。檢察機關應充分利用涉未成年人案件統一集中辦理職能,在日常對看守所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集中監管場所開展監督時,加強對被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現、身體狀況、悔罪態度等方面的考察。同時,應積極主動聯合監管機關及社會組織、未成年人家長等,通過日常法治教育、行為矯正、心理疏導、親情會見等方式(在疫情期間,可通過遠程視頻手段)開展上述工作,促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轉變思想、規范行為、認罪悔罪等,進一步降低其社會危險性。
三是高度重視社會調查及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創造社會監管條件。檢察機關在對涉罪未成年人批準逮捕后,應及時督促司法行政機關完成社會調查工作,必要時,可自行委托社工組織等進行社會調查,確保調查的全面、及時和有效。通過社會調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條件等進行評估,對于符合社區矯正和社會監管條件的,及時建議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或自行變更強制措施。要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發揮家長等監護人的監管教育作用。通過督促監護、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手段,督促依法履職,指導正確履職,避免不再羈押后出現涉罪未成年人無家可歸、無人監管等情形。
第三,主動履職、化解矛盾,減少對不再羈押的抵觸。對曾經認為不得不羈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要注重社會效果,及早化解矛盾。
一是做好當事人和解工作。對于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應當主動履職,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通過積極溝通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進行賠禮道歉,獲取被害人諒解,在修復社會關系的同時,促進其真誠悔悟,為其重新回歸社會、健康成長創造有利條件。
二是做好被害人救助工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注重對被害人進行綜合救助。對因犯罪造成被害人身心傷害、財產損失、失業輟學等后果的,特別是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要綜合開展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會救助、法律援助,以此幫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復身心健康、解決生活困難、維護合法權益。通過對被害人的救助,促進矛盾化解,防止不再羈押對被害人造成情感沖擊。
三是以聽證促辦案。在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堅持能聽證盡聽證,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讓參與聽證的人民監督員、學校老師等充分闡述觀點、幫助化解矛盾,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一步接受法治教育,珍惜不再羈押的機會,也能夠通過充分釋法說理讓被害人對不再羈押決定更加認可。
(作者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