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保護罪錯未成年人與保障社會安全秩序的雙向保護理念,從程序規范、分級處遇、開放矯治三方面形塑規范化、精準化、社會化的專門矯治教育運行機制。
立足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處遇

□未成年人的生理特點、責任主義的豐富內涵、社會關系的修復需求等決定了對罪錯未成年人規制應突破傳統刑事責任“理性人”視角,因此,特殊預防應大于報應和一般預防。
□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檢察機關可適當前移監督關口,采取定期巡回檢察與關注重點訴求點面結合的方式,對僅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定罪處罰的未成年人和嚴重不良行為人教育懲處程序及實體進行監督。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蔽闯赡耆说纳硖攸c、責任主義的豐富內涵、社會關系的修復需求等決定了對罪錯未成年人規制應突破傳統刑事責任“理性人”視角,就此,筆者認為,特殊預防應大于報應和一般預防。尤其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在特定條件下承擔刑事責任,應以分類矯治、開放矯治、程序完備為目標,體系化推進專門學校教育。
對未成年人特殊處遇的內涵及根基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是特殊處遇的基礎。科學研究發現,未成年人心理認知能力與成年人存在實質性差距。在生物學角度,未成年人負責計劃、推理、判斷、情緒管理和控制沖動的額葉發育成熟晚;愉悅感神經遞質多巴胺受體增多,導致他們傾向于尋求刺激;大腦皮層受學習、訓練以及經驗等因素的影響,會出現結構的變化以及功能重組,即所謂的可塑性。未成年人成長期間大腦結構和運行機理發生著劇烈變化,對環境影響和外來壓力尤為敏感,對社會交往及社會獎懲的接受體現為一種化學性的反應,勝任感、有力感、信任感是少年安寧、自足、愉悅情感的主要來源,通過良好的環境及外界刺激,進行教育挽救存在較大空間。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實證人”的認識預設優于“理性人”,對未成年人處遇應秉持“行為人主義”,采用個別化措施矯治行為人的心理問題及環境誘因,從而區別于對成年人的“行為主義”。
責任理論發展已突破了單一的報應主義。刑事責任年齡下調,主要基于傳統刑事古典學派的報應主義及道義責難,而歷史研究證明,刑法由古典主義向實證主義變革的進程,恰恰同步于現代少年刑法的誕生。在社會轉型期,利益多元化和各種思潮影響著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情感缺失、不良社會環境、學校忽視等因素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長;谖闯赡耆说奶厥馍砑靶睦順嬙,建構于理性人假設前提下的古典主義刑法理論無法完全適用于少年刑法,單一的報應責任無法支撐起“正義”需求。
現代責任理論重視對社會關系的恢復及罪錯青少年的回歸。《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1條規定,會員國應努力按照其總的利益來促進少年及其家庭的福利。兒童福利理念和國家親權理念為建立區別于成年人司法而自成體系的未成年人司法處遇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石,國家對罪錯行為的懲處體現為“一種借助權威和知識系統對人的活動和行為的管理,一種齊心協力逐個改造犯人的矯正學,使其回歸社會契約的權利主體”。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后刑法適用的教義學解讀
近年來,在國際視野中,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的趨勢,質疑和限制少年司法保護主義理念呼聲甚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國“保護主義”基本理念仍然被貫徹,僅采取“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將極少數惡性罪錯少年排除出少年司法保護的范圍。依據我國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數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會呈高發、多發態勢,法律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配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的規定,可以得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帶來的嚴厲處罰僅適用于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人的結論。
至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一是考察主觀方面,借鑒“惡意補足刑事責任年齡”理論,依事實理性的思維模式,在個案中進行分析,不僅要證明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還應附加“惡意”的認識條件。未成年行為人應當對自己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行為性質明知,對危害后果明知,具備違法性認識。二是考察客觀方面,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僅適用于加害他人身體,情節最為惡劣、后果最為嚴重的情形,具體考慮如下內容:犯罪手段、行為方式是否極為殘忍、惡劣;犯罪前后行為人的表現,諸如準備工作和事后行為;案發起因;共同犯罪的,是否是起意者或行為的主要實施者等。
筑牢專門矯治教育最后一道防線
如何以及在多大范圍內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適用刑罰,受制于社會綜合治理、刑事政策需求等現實因素,教育保護處分措施能否取得良好的規制效果甚為關鍵,專門矯治教育即為其中重要一環。遵循保護罪錯未成年人與保障社會安全秩序的雙向保護理念,從程序規范、分級處遇、開放矯治三方面形塑規范化、精準化、社會化的專門矯治教育運行機制。
分級分類、精準矯治。從實質正義與特殊預防出發,對未成年人應倡導司法處遇個別化,“將目光投注到特殊個體的需求上來”。處遇個別化是責任個別化與預防個別化的統一,基于行為造成的危害與行為人再犯可能性,考慮行為對象的生理與心理特征,專門學校應將矯治對象合理分類,細化多級標準分別評價,確定多級手段分別作用、分別矯治。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專門學校按照行政管理級別設置,可在此基礎之上予以規范化調整。經評估將行為惡性程度較低的未成年人移送縣級專門學校,側重在義務教育的基礎之上適當增強法治教育與心理輔導,可適用較低標準的行為限制;市級學校面向經評估惡性程度較為嚴重的未成年人,課程設置與管理模式上應體現出與普通學校的區別,適當采取約束性舉措;嚴重不法行為人,由省級專門學校教育處分,對其行為采取更多限制,側重于心理輔導、性格重塑,制定長期矯治規劃,開展全方位教育引導。
開放矯治、修復社會關系。對未成年人來講,復歸社會的需求更為突出,弱化機構內處遇的負面影響,“半開放化”甚至“開放化”是必由之路。強制、僵化的封閉處遇僅為手段,降低罪錯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使其接受并遵循社會主流文化的價值標準和行為規范才是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不能顛倒,且遵循比例原則,能夠采取替代措施達到處遇效果的應不適用強制性處遇。充分鏈接和利用家庭及社會資源,是少年司法社會化發展的內在要求。第一,兒童利益原則要求國家對家庭教育予以適當培育、扶持,專門學校應承擔與家庭溝通之責,開展針對性的親職教育,優化家庭監管方式。第二,基于恢復性司法理念及正義修復機能,滿足被害人的正義心理需求和物質彌補需求,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社會復歸環境。第三,廣泛開展與社會支持力量的通力合作,吸納心理疏導、法治教育、技能培訓、情感交流等專業人士參與,提升未成年人的社會交往能力和社會責任感。
規范程序、公正矯治。專門矯治教育易對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產生限制或影響,嚴密、公正的程序保障不可或缺。在宏觀制度設計上,保證權力運行的公正性與規范性,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在微觀權益保護上,保障各方當事人平等、自主、實質地參與程序,并為當事人權益保護提供救濟之道。
規范專門學校的招生、轉出程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亮點之一即為初步形成了“提請—評估—決定—執行—轉出”的規范流程,增設專門教育委員會負責調查評估,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決定是否送入專門學校。為避免處遇的絕對個別化導致的規范缺位,應從處遇個別化的相對理解進路切入,對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進行類型化描述與分類,并在類型內部細化定量與分級,在分類與分級歸納的基礎上建立評估體系。
規范專門學校懲戒權的適用?档聦嵺`性教育藝術的論斷涵蓋了自由性與強制性,規則意識培養的過程以強制為起點,使未成年人逐步擺脫直覺、本能、欲望、激情的支配,逐漸實現以純粹實踐理性約束自己的意志。懲戒措施是必要的,但應限定于合理限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可從教師的懲戒動機、懲戒的形式和程度選擇等方面判斷,考慮專門學校的教育懲處功能,分級矯治后,細化懲戒權具體適用的情形和條件極為必要。
完善權利救濟程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在國家機關決定入學程序的情形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面臨監護權與國家親權之間權能沖突,界分標準應進一步明確,諸如“教育行政部門經與監護人充分溝通,對目標未成年人二次評估仍不能達成共識的,以國家機關的意見為準”。面對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薄弱的現狀,在權利救濟方面應給予程序性傾斜,如申請合適的成年人到場、獲得律師幫助權,授權學校、社會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賦予未成年人、監護人或監護組織對懲戒措施的異議權等。
加強對專門教育的法律監督。作為一種現實的方案,可利用我國少年司法的“強檢察”模式,由檢察機關對專門學校的教育懲處進行監督!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檢察機關可適當前移監督關口,采取定期巡回檢察與關注重點訴求點面結合的方式,對僅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定罪處罰的未成年人和嚴重不良行為人的教育懲處程序及實體進行監督。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